互联网下新闻与信息传播(网络与新媒体互联网新闻)

副标题
2023-01-28 07:54:01 作者:网络来源:网络

  

  

  来看看传媒内参的最新解读吧。

  

  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同时互联网下新闻与信息传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下新闻与信息传播,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变化2: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时间去除

修订版提高了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标准。第六条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修订版虽然提高了申请标准,但缩短了审批时间。原规定第十一条要求:“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新规则删除这一规定。

变化3:总编辑负责制,采访要持证

修改稿提到总编辑多达6处。

第六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第十条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变化4:新闻转载要讲规矩 采编经营严格分开

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则指代的是“白名单”。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采编经营分开是传统媒体的一条金科玉律,这一规定也在网络媒体得到延续延伸。第八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变化5:注重身份真实性和保护隐私“两手抓”

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变化6:主管单位变更

原规定第四条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而修订版第四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这表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权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变更为国家网信办和地方网信办。

  

互联网下新闻与信息传播(网络与新媒体互联网新闻)

要实现长治久安,都要守好新闻舆论阵地。

高度重视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抓住和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和动摇。

2.着力解决互联网媒体资本构成这一核心问题

第六条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这无疑为网络媒体从事新闻信息发布划出底线、亮出红线。

3.抓住从严治网的少数关键,推动重双基强双责落地

去年7月,全国网信办主任座谈会提出“重双基、强双责”,其含义是重基本规范、重基础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站主体责任。

如何让“重双基、强双责”这6个字落地,成为治网管网的有效抓手?就是要抓住总编辑和各级网信办这一关键少数。抓住了少数关键,便抓住了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的要害命门,便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强调网络信息安全第一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古往今来,很多技术都是“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

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因此,修订版特别强调安全,涉及安全的行文多达12处。

例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5.深入解决困扰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的老大难突出问题

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对新华社等权威媒体稿件的修改和使用,有着一套严格的规定和成熟的流程。但对于网媒,相关问题就显得随意任性了。标题党,肆意忤逆新闻原意、根据自身需要有目的的修改,违规转载等问题,长期困扰着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

对于这些突出问题和违规行为,修订版进行严格规制、及时破解。例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6.调动网民参与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共建共治共享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其中“法治保障”是新增加的内容,突出了依法进行社会管理的理念。社会管理核心是公民依法参与公共事务。

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逐渐认识到,社会制度结构或关系,不只是政府内部的结构和关系,还包括社会部门的结构和关系;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影响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事情越复杂,政府的局限性越明显。

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非常复杂,以至于不能仅仅依赖政府单独决策。如此一来,一个良性的社会运行方式,还必须包括社会的广泛参与,即以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才能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既节省成本有效率,又能提高效能促进社会和谐。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倡导转变职能,退出不该管也管不好的领域,却屡屡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社会治理体系不够健全,百姓参与程度较低。网络空间治理得好坏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能否对政府治理形成有效补充和依托,能否描绘共建共治“同心圆”。

仔细研究一下近年发布的涉及网络媒体的法规条款,不难发现,鼓励公众举报成为必谈话题,也是我国政府在依法管网中形成的一套成熟机制。因此,此次公布的修订版也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可以预见,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像如腾讯、百度、新浪、网易等网站,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应用,下一步该如何管理,将可能出台后续政策或规定。特别是,对于股权这一严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将可能颁布特殊政策。

2.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规制将形成协同效应,管网治网趋于严紧硬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紧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既可能是巧合,也不排除互为补充的考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既有涉及监督检查的专门章节,又非常注重信息安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约谈,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进行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颁布目的是,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其中规定,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同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是对《网络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效补充,让依法管网的逻辑链条更加严谨和缜密。

网络治理不能紧靠单一法律法规,需要协同作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坚持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不得不承认,虽然目前网络立法进程进入快车道,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还存在短板,例如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新媒体应用等。随着有法可依的实现,有法将实现必依,执法也将从宽松软迈向严紧硬。

3.网上朝阳群众发挥作用将有更广阔的舞台

在政府监督指导下,我国发挥公众主人翁意识,积极培育社会力量,让网民及相关机构和组织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参与网络生态治理,训练了网民在不依靠“家长指导”下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这不是为推脱政府责任,也不是削减政府职能,而是营造网上网下齐抓共管,形成共同防范社会风险、共同构筑同心圆的良好局面。

互联网下新闻与信息传播(网络与新媒体互联网新闻)

经过悉心培育,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目前,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逐步调动起来。今后,网上朝阳群众、西城大妈等群众力量将无疑成为网络新闻信息发布规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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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传媒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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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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